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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號
子○○
庚○○
己○○
丁○○
戊○○○
巷44
丑○○
辛○○
甲○○
癸○○○
號
壬○○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34,167 元(即原告因分割各系爭土地所受之利益,以公告現值為計算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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