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補,217,2008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親民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9,1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