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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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