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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2,4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87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7年3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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