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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為18,622元,原告僅繳納15,157元,尚不足3,4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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