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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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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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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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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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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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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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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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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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