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泛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樹全營造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96年1月5日 │35,543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郭阿罔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