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172,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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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

而普通保證人若主張檢索抗辯權,法院本應為附條件之判決 (即主債務人應給付原告若干元,若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保證人給付之), 保證人未到場主張檢索抗辯權時,為符合保證債務之補充特性,法院仍應為附條件之判決。

有司法院民國74年4 月25日(74)廳民一字第302 號函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借據係記載甲○○為債務人丙○○之「一般保證人」,亦無甲○○拋棄檢索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之約定。

且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於訴訟上僅得對甲○○為附條件之請求。

惟支付命令係對於一定數量之債為請求,故請求內容應特定而不得附條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甚明。

是本院不得對甲○○核發附條件之支付命令。

綜上所述,債權人聲請對甲○○所發支付命令,附有對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甲○○給付之條件,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其餘部分,經核尚無不合,另發給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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