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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係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雖有債務人之簽名於上,然該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進而不發生票據債務。
債權人執此無效本票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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