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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1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頭份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炫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李興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連帶債務以法律明定或債務人有明示為限。依債權人所提借據,李興福係本件借款之普通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
債權人應釋明請求李興福連帶給付之依據。
又普通保證人僅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請債權人釋明已合於向普通保證人李興福請求之要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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