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5707,2009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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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台北市○○區○○里○ 鄰○○○路,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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