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7589,2009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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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58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宋林繼之遺產管理人游朝義律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列債務人宋林繼之遺產管理人游朝義律師之住所位於台北市○○○路,非本院轄區,有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 號裁定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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