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票,457,2009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甲○○
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計算利率。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