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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即恒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恒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97年8 月29日就任,經本院於97年10月13日苗院燉民信民國97司26字第27466 號函准予核備,依法應於6 個月內即98年2 月28日完成清算。
惟因公司資產尚未全部處分完畢,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3月1日起展延至98年8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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