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小上,11,2009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小字第230 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就上訴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8年度救字第20號)。
而該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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