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消債更,64,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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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趙建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協商不成立之理由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銀行各提出之還款方案及還款條件之差距為何?
二、聲請人於98年1 月至聲請更生前之收入狀況為何?現職收入如何負擔每月約19,100元之必要支出?聲請人現有存款為若干?並提出存簿帳戶、薪資證明或勞工保險等資料。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內是否領有失業給付等津貼補助?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
四、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並釋明在外租屋之必要性。
五、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每月需繳納3,000 元保險費,請說明保險種類為何,並提出投保資料及繳費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設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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