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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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