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苗勞簡調,10,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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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勞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乙○○(LE MA
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
相 對 人 繽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上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段80號10樓之1 ,依前揭說明,應準用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定管轄法院,即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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