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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小字第5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里○○鄰○○路128 號5樓之3 ,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之司法院電子閘門戶役政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 欣 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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