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巷12
丙○○○○○○
9號4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062 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