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補,447,2009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16號
戊○○○○○○
巷9號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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