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補,449,200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戊○○
丙○○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所主張之返還擔保金,提存之案號及依據為何?請提出提存書及據以提存之裁定或判決正本。

二、請提出本院97年度執字第244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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