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乙○○
1號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