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275 、275B、275-3C、275-2 、276 、276-2 地號等6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275B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苗栗市文山里37號)之房屋稅籍資料及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三、依訴之聲明第3項,原告就系爭275B、275-3C、275-2 地號土地、275B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之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