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訴,137,2009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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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請求廢棄原判決,卻未於上訴狀聲明中載明廢棄原判決之範圍,及其提起上訴後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若干,其上訴聲明不合程式,且致本院無從核算其上訴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書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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