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 號
抗 告 人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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