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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鍾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下同)。
二、被告鍾邁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系爭第189之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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