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繼 承人 乙○○ 最後
相 對 人 陳淑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項第1 行、第5 行關於「李建鋒」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曾建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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