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財管,7,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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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月鈴
代 理 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失蹤人黎蕉妹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黎滿雄(民國29年7 月3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住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村10鄰六隘寮3 號)為失蹤人黎蕉妹(女依日據時代戶籍謄本記載為「昭和10年9 月14日出生」、「黎添明之養女」,住所地為「新竹州竹南郡南庄北獅里興字獅頭驛二十七番地」)之財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10條定有明文。

次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109條第1 、2 項亦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坐落苗栗縣南庄鄉○○里○段獅頭驛小段96-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茲因上開土地有地上權人黎勝合於民國38年就其中66.12 平方公尺設定有地上權,惟黎勝合早已於36年11月4 日死亡,該地上權之登記顯然不實,為解決該地上權爭議,聲請人蒐集黎勝合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並向鈞院提起訴訟,現由鈞院民事庭審理中,而黎蕉妹即為黎勝合之繼承人之一,惟依日據時代戶籍謄本之記載,黎蕉妹可查知之最後住所係登記於新竹州竹南郡南庄北獅里興字獅頭驛27番地,其上並無關於黎蕉妹是否生存或死亡之記載。

此外,亦查無其他戶籍資料可資佐證,應可認定黎蕉妹已失蹤多年,今失蹤人黎蕉妹並未置財產管理人,而其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09條第1項所定各順序之財產管理人,為順利進行上開訴訟,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聲請指定黎滿雄為失蹤人黎蕉妹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所有,地號苗栗縣南庄鄉○○里○段獅頭驛小段96-8地號土地上登記有地上權人黎勝合,而黎勝合於為上開地上權登記之前,即於36年11月4 日即已死亡,失蹤人黎蕉妹為黎勝合之繼承人,聲請人並已對失蹤人黎蕉妹及黎勝合之其他法定繼承人提起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之訴訟以解決上開地上權登記不實之爭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之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庭通知書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失蹤人黎蕉妹財產之管理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次查,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黎蕉妹之入出境資料,並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其投保資料,均查無其入出境資料,亦無其投保紀錄,此有勞工保險局98年7 月20日保承資字第09810269820 號函在卷可稽。

又本院民事庭審理上開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之訴訟,曾分別發函苗栗縣頭份鎮戶政事務所、苗栗縣南庄鄉戶政事務所查詢失蹤人黎蕉妹之後續設籍情形,均查無失蹤人黎蕉妹之後續設籍資料,此亦有苗栗縣頭份鎮戶政事務所98年7 月3 日頭鎮戶字第0980002082號函暨苗栗縣南庄鄉戶政事務所98年7 月10日南鄉戶字第0980000870號函及檢附之戶籍資料謄本、同所98年8 月18日南鄉戶字第0980001105號函等影本各1 份附卷可考。

綜上證據,足認失蹤人黎蕉妹確曾存在,惟其已行蹤不明,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09條第1項所定各順序之財產管理人,是自堪信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指定失蹤人黎蕉妹之財產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主張指定黎滿雄為失蹤人黎蕉妹之財產管理人,並提出黎滿雄出具之同意書為憑,而黎滿雄於本院98年7 月16日訊問時亦表明願意擔任失蹤人黎蕉妹之財產管理人之意旨。

本院審酌黎滿雄為失蹤人黎蕉妹之堂弟,對於失蹤人黎蕉妹之財產狀況應瞭解較深,就其財產之管理亦較為方便,且參以本件復查無其他更適合擔任財產管理人之人選,為求公允起見,爰指定黎滿雄為失蹤人黎蕉妹之財產管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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