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甲○○
1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7年度催字第2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羅紹志│元大商業銀行苗栗分│97年12月10日│12,800元 │AF0000000 │ │
│ │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