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亡,5,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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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孫邦松

失 蹤 人 孫全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全義(民國前五年十二月八日生,最後住所設於苗栗縣○○鎮○○里○鄰○○路○○號)於民國四十九年五月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孫全義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孫全義之子,失蹤人於民國39年5 月7 日前往海外後失蹤,迄今音訊杳然已近60年,前經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7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青海省臺灣同胞聯誼會介紹信為證,該戶籍謄本記載「39年5 月7 日遷出香港未報,由戶長代報遷出,48年8 月24日清理行方不明」等語。

另證人即聲請人之妻、失蹤人之媳婦汪秀容到庭證稱:我跟聲請人是在55年結婚的,當時就沒有見過公公了,我只有聽婆婆說過公公為了賺錢才去國外,但是家人並不知道他去哪裡,這些年來也都沒有他的消息等語明確;

另查,本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已於98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失蹤人孫全義之入出境查詢資料,亦均查無其資料,是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又失蹤人係於39年5 月7 日失蹤,計至49年5 月7 日屆滿10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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