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
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清算人之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