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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范振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詢范振騰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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