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188,2009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附表之記載請求之違約金,該附表漏載違約金起算日及截止日,應具狀補正。

二、債權人請求標的及數量欄所載金額為新台幣122,09元,然請求之原因事實欄及附表記載本金11,779元,又無包含已到期利息若干之記載,請查明請求金額有無誤寫,如有誤寫應具狀更正,或釋明前後記載金額不一致之原因。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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