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549,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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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表明第三人林蔡信貞、林經華、林玉蓉、林玉茹、林玉萍等林燦琦之繼承人得請求債務人乙○○賠償之請求權基礎,並釋明林燦琦之繼承人有怠於行使權利之事實。

二、如前開請求權基礎係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債權人所提刑事判決認定債務人不知情,債權人應釋明債務人有何故意、過失,以及前開林蔡信貞等第三人所受損害之具體數額。

如認為係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若干利益之證據(即受領買賣價金之證明)。

三、請提出足以釋明債權人得請求林燦琦或其繼承人賠償請求金額之證據。

四、請提出林燦琦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林燦琦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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