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571,2009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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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債 權 人 乙○○○
1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如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惟附表「利息起算日」欄均為空白,請補正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或陳明是否以附表之發票日期為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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