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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記載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031 元,惟附表所記載二筆本金:81,355元、53,569元合計為134,924 元,前後金額不符,請查明有無誤寫誤算,並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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