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665,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繳納裁判費之匯票抬頭非指名本院,請到院取回該紙匯票,並另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以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繳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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