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761,200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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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文傑即債務人錢萬枝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列債務人李文傑即債務人錢萬枝之遺產管理人之住所,依聲請狀所載,係位於新竹市○○路,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並有卷附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3號裁定可稽。

債權人聲請本院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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