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767,2009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奇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鉅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債務人鉅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登記之所在地與聲請狀所載不同,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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