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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第二項:「相對人應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按月給付壹萬捌仟元。」
之請求,其中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份之租金為已到期之債權外,其餘按月給付部分核屬將來之請求,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起訴外,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
債權人應更正該部分請求之範圍。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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