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記載請求「自民國97年11 月11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語,請查明日期部分有無誤寫並更正之。
又聲請狀「事實與理由」記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按該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顯與前開違約金之請求不符,如有誤寫應一併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