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910,200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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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釋明請求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計算利息、違約金,該「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之利率為何。

二、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與所附借據之約定不符,債權人應依借據約定之內容,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請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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