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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83號
債 權 人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債權人持有相對人簽發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7年6 月6 日,金額為新臺幣96萬元,惟所附證物為面額50萬元之支票,日期、票號亦與聲請狀記載不符。
另存證信函亦係引用所附支票。
請釋明究以何者為請求之基礎?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又如債權人基於消費借貸,其中部分金額同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而未約定借貸之利息者,僅票據部分金額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亦請更正請求之利息。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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