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丁○○部分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以債務人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
二、查本件債務人丁○○於民國95年12月23日死亡,經本院依職權所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案之聲請日為98年3 月12日,則債務人於本案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為當事人不適格,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其餘部分核無不合,另發給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