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2368,2009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志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編號2 、4 之支票提示日為民國97年12月20 日、97年12月31日,惟附表編號2 、4 之支票利息起算日則記載為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30日,前後不一。

請查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並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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