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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5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一、債權人依信用卡契約關係聲請向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信用卡申請書所載申請人為「蘇兩傳」非甲○○,請補正甲○○正確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債權人聲請狀列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物,惟查聲請狀並未附該約定條款,請補正該約定條款。」
,此項裁定於民國98年2 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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