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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附表編號3 、4 、5 之借款,所載貸款日及到期日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查明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更正為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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