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7529,2009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52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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