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7893,2009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債 權 人 徐瑜芳
債 務 人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雄
法定代理人 黃明秀
法定代理人 姚嘉芝
法定代理人 梁沐春
法定代理人 呂秀松
法定代理人 黃超民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貳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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